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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五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
    案計畫、科技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行政革新、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研析、推動、督導及考
    核。
五、出國報告、政府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六、矯正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國會聯絡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性別平等業務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
    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
    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
    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
    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
    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
    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
    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
    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
    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