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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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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設置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之規定,以落實
    公正、公平及客觀之受刑人假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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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名,除典獄長、戒護及教化科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及
    監獄學之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
    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性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者。
    前項非當然委員遴選後,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延聘名
    冊」,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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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個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延聘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所列條件或因其他事由
    致不能擔任委員者,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
    士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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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假釋案件經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再經監務會議決議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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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教區教誨師每月應製作詳細假釋提報單,供審查委員審核,每次假
    釋審查委員會各提報假釋之所屬教區教誨師應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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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視實際需要由本
    監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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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審查委員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之。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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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假釋審查委員會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受刑人假釋之審查
    ,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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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每次開會得依規定支領交
    通費,費用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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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奉  典獄長核可後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