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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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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貫徹人事公開,審議有關人
    事案件,設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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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左:
 (一) 本署暨所屬機關委任人員之任用、陞遷及轉調案件之審議事項。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檢察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由人事室簽請檢察長核交本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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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委員七人,為指定委員,由  檢察長就本署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三人,為票選委員,由本署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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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檢察長或由主席指定委
    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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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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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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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審議結果,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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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