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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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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組成本署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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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檢察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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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請襄閱主任檢察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 (人事、會計、統計、
    總務、紀錄、文書、執行、研考、資料、所務、資訊、訴訟輔導、法
    警、政風) 主管兼任委員,共計十六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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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本署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
      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 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三) 評估本署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 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 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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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檢討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
    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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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無法出席者,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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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以正本函發
    本小組各委員,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