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諮詢委員會之檢察官、律師、學界及監察院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 檢察官代表:由各檢察署自行就擔任候補檢察官或檢察官職務三年
以上者推選,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未滿十五人者,推選一人;十五人
以上三十五人未滿者,推選二人;三十五人以上者,推選三人。各
檢察署推選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
抽籤方式按一審三人、二審二人、三審一人之比例分別抽出擔任該
次會議之諮詢委員。
(二) 律師代表: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縣、市律
師公會各推薦律師代表一人,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
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抽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
員。
(三) 學界代表:請各大學法律系或法學院各推薦專任副教授或教授一人
,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抽
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員。
(四) 監察院代表:每次會議前由本部函請監察院推薦監察院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抽籤,由政務次長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