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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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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為依「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確保毒品處
    理管制流程之完美無瑕,並昭公信,特設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
    (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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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
    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及
    遴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
    委員各一人為顧問。
    本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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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執行情形。
(二)查對、清點扣押毒品之數量。
(三)監督銷燬已經命令處分之獲案毒品。
(四)有關毒品管制、檢驗、保管及處理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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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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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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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幹事一人,由法務部調查局調兼,負責開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