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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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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為有效增進所屬犯罪矯治機關工作人員之專業學養,增進其理
論及實務知能,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設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 (以
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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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矯治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應經矯治人員
訓練中心委員會 (以下簡稱訓練委員會) 決定,由本中心負責執行。
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監所司司長、總務司
司長、人事處處長、會計處會計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臺
灣台北監獄典獄長及監、院、所適當之機關首長組成;由法務部常務
次長兼任主任委員。
訓練委員會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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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事務;副主任
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各項事務;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處理各
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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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中心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分別辦理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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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中心置組長、輔導員、組員、管理員,並得約僱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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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中心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會計及統計業務,均由本部指定人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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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中心授課教師依訓練計畫需要,得聘請對犯罪矯治理論及實務具專
長人員擔任,並依規定酌支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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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中心之訓練業務種類如左:
(一) 職前訓練:乙等監獄官、丙等監所管理員特考及格人員,行政院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轉任犯罪矯治機關人員及中央警官學校犯
罪防治系應屆畢業生之職業訓練。
(二) 新進人員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新進作業導師、雇用管理員及其他
新進人員之基礎訓練。
(三) 在職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各級現職人員之短期訓練、實務講習及
業務研討。
(四) 人才儲備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各級現職人員符合監所人員任用陞
遷準則條件,經各機關報請陞遷人員,於陞職前實施之訓練。
(五) 法務部主辦之各項獄政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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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關各項訓練計畫,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各項訓練時間得視實際需要,由本中心調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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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中心訓練所需經費,就實際需要,於未編列獨立預算前,由臺灣
台北監獄循規定程序編列年度概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