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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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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程序法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乃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行為前應遵行一定程序之法律。由於本法為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
    效能,引進甚多具有民主觀念之新制,為解決行政機關可能遭遇各種
    疑義,特成立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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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由部長指定本部次長一人及業務
    主管法律事務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就行政程序法有研究之學者、
    專家、實務工作者聘任或就本部相關同仁派兼之。本小組開會時,得
    視實際需要就個別議題邀請有專精之學者、專家與會共同研討或邀請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諮詢。會議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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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原則上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增加開會次數。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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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委員 (除本部人員派兼外) 及因個別議題邀請與會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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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