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理由:
第 36 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
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零八
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