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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29 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應具聲請書及聲請拘提、管收所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之。
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時,應將被聲請管收人一併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