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犯罪經判刑確定後,因傳拘未到發布通緝,嗣經警緝獲移送地檢署 ,發現其頭部以下肢體癱瘓。試問,此時檢察官究係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停止執行?亦或應送監獄,由監獄依法體檢後判斷應否拒絕收監?
當事人於監獄收受後,經健康檢查後認為可收監執行,並已檢附回證交法 警帶回地檢署,卻於收監後戒護送醫且須住院治療,監獄可否以監獄行刑 法第 11 條「拒絕收監」之情形,而拒絕將其收監,並將指揮書退還地檢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