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或贓物案件在押之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強制工作後,其竊 盜或贓物罪之徒刑部分,與其另案所犯未受羈押之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之 徒刑經裁定合併定執行刑,嗣其強制工作及竊盜 (或贓物) 罪之徒刑均經 裁定免予執行,僅執行其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之徒刑,則原於竊盜罪或贓 物罪之案件中之羈押日數,應否折抵於偽造文書、詐欺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