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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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5 條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94號
解釋日期:
051.02.14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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