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7 20:07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6 條
1.
發文日期:102.05.03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8、35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於進
入仲裁事項實體調查前,縱曾就迴避或管轄權爭議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商議
,亦難謂已開啟「仲裁詢問」程序,又仲裁庭在仲裁詢問前,為準備仲裁
,已付出一定程度勞力與精神,故規定當事人聲請撤回仲裁者,僅得請求
退還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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