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法第十條,以館舍供人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之規定,係以意圖營利為 構成要件,若僅因自己吸食鴉片之故,偶爾容留素識之友人,在宅內吸食 鴉片或其代用品,並無營利之目的者,則屬於幫助他人吸食鴉片或其代用 品之行為,不成立該條之罪。
服食含有嗎啡之紅丸,既係藉此抵癮,為吸食鴉片之代用,自應以使用鴉 片之代用品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