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5:24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5.11.28
要  旨:
是否得僅以「居家治療」或由受處分人之最近親屬帶至醫療機構門診之方
式執行法院判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監護處分?倘得以前揭方式執行
,則應否對其最近親屬、保護人或接受門診之醫院開立監護處分指揮書?
2.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諭知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予監護。
試問: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可否折抵監護處分期間?
3.
發文日期:095.09.20
要  旨:
某甲違反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3  年、刑後監護處
分 3  年,於 94 年 11 月 15 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自 94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97 年 11 月 14 日止。
(一)新修正刑法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則某甲緩刑期間,應否
      依新修正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刑後監護
      處分應自何時開始執行?
(二)若某甲於緩刑期間依新修正刑法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監護處分
      自 95 年 7  月 30 日至 98 年 7  月 29 日止。因監護處分期間
      另犯案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撤銷緩刑裁定於 96 年 3  月
      20  日確定。則某甲應否停止監護處分之執行,於執行撤銷緩刑徒
      刑 6  月完畢後,再執行殘餘之監護處分?若監護處分治療期間,
      醫生認為繼續治療對某甲病情之改善較有幫助,檢察官得否先執行
      刑後監護處分完畢後,再執行徒刑?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新修正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同時主刑宣告緩刑,問緩刑期間刑後之
監護處分應否執行﹖
5.
發文日期:094.08.24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87 條之監護處分,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或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否適用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羈押日數折
抵之規定?
6.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為公司之負責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指派所
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嗣為某分局查獲,將甲以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移送偵辦。本件檢察官應以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行為「行為不罰」或第十款「罪嫌不足」為不起訴
處分?
7.
發文日期:084.06.00
要  旨:
甲於民國六十二年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後,乙將該土地交付甲管領使用
,甲遂於該土地種植茶樹,惟迄未移轉登記於甲,嗣於八十年乙又將該土
地雙重買賣移轉登記於丙,丙即請求甲自動清除茶樹,以便他種,然甲不
從,即該以土地所有權歸屬發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丙將甲
所種植之茶樹全部拔除,甲以該土地尚在訴訟中,所有權歸屬未確定,丙
無權拔除其所種之茶樹,遂告內毀損,檢察官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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