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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9 15:05

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716號
解釋日期:102.12.27
解釋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
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
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惟於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
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
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
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
檢討改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
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
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
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2.
解釋字號:釋字第700號
解釋日期:101.06.29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七二五四號
函說明三,就同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有關如何認定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漏稅額所為釋示,符合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一
條第一款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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