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命令解散,且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 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後,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均未選任清算人。嗣後稅捐 機關向公司其中一位股東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書面僅記 載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案件移送執行時,收受執行命令之股東聲明異議, 主張繳款書未列全部股東為負責人,致使課稅處分及送達均不合法,惟移 送機關其後又送達一載明公司全部股東之更正函予該股東,試問該股東之 主張是否有理由?
行政執行處以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詎該第三人聲明異 議主張其營業所在地,該執行處並無管轄權。試問:異議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