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41、44、63 條規定參照,將董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
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
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
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自應從其規定;又部分性質特殊之民間捐助財團
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
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另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
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
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