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主管機關之監督規定,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後 ,再依財團法人法第 53 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凡領取薪資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6 款規定所稱「薪資」之人員似均屬財團法人法第 61 條第 2 項 所稱「其他從業人員」之範圍,不因其受僱之型態、為正式編制內員工或 臨時人員而有所不同,以達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目的
法務部就「依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薪資獎金及 兼職費給與辦法草案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