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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37 條
1.
發文日期:109.04.14
要  旨: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解散者,無須進行清算,但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向法院聲
請解散登記,並得委由新設或存續法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