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因主要業務變動,依財團法人法第 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經 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後逕行移轉管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改隸辦法係適用於財團法人「申請許可」改隸之情形,不經申請逕行移轉 管轄之情形則非改隸辦法適用範疇
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涉及財團法人法疑義說明
財團法人之印信及基金總額,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10 條所定應向主管機關 提出及許可事項,以及應向法院登記之事項,倘其有變更時,應檢具文件 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變更後,再向法院聲請登記,並將法院所發給登記證 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有關財團法人分事務所之設立地點,財團法人法並無明文限制。至於個別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得否於大陸地區設立分事務所,應由主管機關於釐清 相關事實情狀後,本於權責依法自行判斷
財團法人法第 2、3、6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 務或主要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經該地方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縱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設有分事務所, 仍不失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又分事務所既為主管機關所核准設置,則其所 從事業務,自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