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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113.07.19
要  旨:
財團法人因主要業務變動,依財團法人法第 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經
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後逕行移轉管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改隸辦法係適用於財團法人「申請許可」改隸之情形,不經申請逕行移轉
管轄之情形則非改隸辦法適用範疇
2.
發文日期:109.10.2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涉及財團法人法疑義說明
3.
發文日期:109.07.03
要  旨:
財團法人之印信及基金總額,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10 條所定應向主管機關
提出及許可事項,以及應向法院登記之事項,倘其有變更時,應檢具文件
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變更後,再向法院聲請登記,並將法院所發給登記證
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4.
發文日期:109.02.1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分事務所之設立地點,財團法人法並無明文限制。至於個別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得否於大陸地區設立分事務所,應由主管機關於釐清
相關事實情狀後,本於權責依法自行判斷
5.
發文日期:108.09.1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6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
務或主要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經該地方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縱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設有分事務所,
仍不失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又分事務所既為主管機關所核准設置,則其所
從事業務,自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