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06.03.16
要  旨: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
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  歲至 28 歲(
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
,則應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