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 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 歲至 28 歲( 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 ,則應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