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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3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
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  歲至 28 歲(
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
,則應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
主    旨:有關貴部擬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106 年起每月 10 日前提供
          18  歲至 28 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俾利後續輔導事
          宜」,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2  月 7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60015186 號函。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本件
              依來函所述,為正確統計「學生遭警查獲涉毒案件」,由貴部函請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警政署)於每月 10 日前提供全國
              查獲 18 歲至 28 歲(含)青年觸犯毒品案件之彙整名單(僅提供身
              分證字號),而警政署認有偵查不公開之適法疑慮一節,查偵查資訊
              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
              露,此觀諸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甚明。本件來函所示資
              訊固可能屬於偵查內容範圍,但並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各
              款所指絕對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事項,且貴部請求警政署提供之目的,
              係對於在學學生之涉毒偏差行為進行後續之輔導,顯與公共利益之維
              護有關且有必要,故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合先陳明。
          三、所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分別析述如下
              :
          (一)查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個資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定參照)。旨揭「18  歲至 28 歲
                (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以下簡稱旨揭涉案人
                資料),因來函並未敘明其具體內容,如貴部依上開規定審認判斷
                為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個人資料之一(以下簡稱特種個人資料)
                ,有關該特種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資法第 6  條
                規定為之;如旨揭涉案人資料係一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對一般個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規定。
          (二)關於貴部蒐集警政署提供旨揭涉案人資料部分:按公務機關於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
                蒐集特種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
                的,並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所稱法定職務,係指法
                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個資法第 6  條但書第
                2 款、第 15 條第 1  款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
                參照)。是貴部基於「教育行政」之特定目的(代號:109) ,執
                行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教育部組織法第 2  條第 6  款規
                定參照)職務,請警政署提供旨揭涉案人資料,如屬特種個人資料
                ,依前揭個資法第 6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蒐集、
                處理或利用;倘旨揭涉案人資料係一般個人資料,貴部於執行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又貴部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就旨揭涉案人資料進行學生身分勾稽作業(即「利用」)
                ,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本文規定。惟不論貴部係蒐集、處理
                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或一般個人資料,均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規
                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
                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即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
                應符合個資法第 6  條或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並應符合個資
                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是貴部為輔導或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擬就「18  歲至 28 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
                進行學生身分勾稽作業,惟通常大學畢業可能之年齡層如何?延長
                到 28 歲之正當性或屬可能吸毒之概然率如何?即遭警查獲觸犯毒
                品案件之人數比例如何?如已知悉有不具備學生身分者,是否仍一
                併請警政署於每月 10 日前提供名單?此是否為達成「教育行政」
                特定目的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例如旨揭涉案人資料是否僅經貴
                部授權之專責人員,始得依權限查詢或使用,且相關查詢或使用均
                保留紀錄,另建立稽核機制並定期實施稽核,以符合比例原則中「
                最小侵害方式」?請貴部再酌。
          (三)關於於警政署提供(即利用)貴部旨揭涉案人資料部分:按公務機
                關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但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資法第
                6 條但書第 5  款、第 16 條本文及但書第 2  款規定參照)。是
                警政署基於協助偵查犯罪目的,於執行協助偵查觸犯毒品案件職務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參照)所蒐
                集旨揭涉案人資料,如屬特種個人資料,依前揭個資法第 6  條但
                書第 5  款規定,為協助貴部執行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職務
                ,俾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之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得合法提供旨揭涉案人資料;倘旨揭涉案人資料係一般個
                人資料,警政署提供予貴部以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之規劃及督導
                職務,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到來函所稱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
                規定,惟實際執行面仍應注意前述個資法第 5  條規定所揭示之比
                例原則。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