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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11 條
1.
發文日期:099.03.09
要  旨:
關於依據毒品危害事件裁罰標準及講書辦理所為之毒品危害講習,經受裁
罰人申請後,應按行政程序法關於職務協助之規定,需要得到代訓機關之
同意,方可移由他轄之衛生機關代訓,至於辦理講習之期限,應自收受代
訓或拒絕代訓之公文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