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據毒品危害事件裁罰標準及講書辦理所為之毒品危害講習,經受裁 罰人申請後,應按行政程序法關於職務協助之規定,需要得到代訓機關之 同意,方可移由他轄之衛生機關代訓,至於辦理講習之期限,應自收受代 訓或拒絕代訓之公文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