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098.05.06
要 旨: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2 點第 2 項所謂「不再繼續執行
」,是否包括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 2 項公告三個月或減價拍賣之情形?
倘退回併案時,是否應先通知地政機關為塗銷查封登記,抑由執行法院為
塗銷查封登記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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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098.05.06
要 旨: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併案執行時,倘受併案機關不再繼續執行,即應將卷
宗送由移案機關繼續執行。此所謂不再繼續執行,是否包括債權人撤回、
視為撤回執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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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098.05.06
要 旨:民事執行及行政執行併案執行之事件,倘受併案機關不再繼續執行,而退
回併案時,其處理方式宜有統一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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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98.05.06
要 旨:民事執行及行政執行併案執行之事件,倘受併案機關不再繼續執行,而應
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時,就不動產之執行究應如何應維持已實施之
執行程序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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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8.05.06
要 旨:民事執行案件併案由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倘行政執行機關以撤回終結而退
回併案,不再繼續執行,嗣即將所有未結案件全部移送民事執行法院辦理
,似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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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98.05.06
要 旨: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案件併案執行時,倘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之財產無
管轄權,得否逕行函送民事執行機關併辦?抑應先行囑託有管轄權之行政
執行機關執行,再由管轄機關函送民事執行機關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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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95.08.28
要 旨: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如經地方法院函送併案執行,而有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時,行政執行處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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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095.06.22
要 旨:一筆土地分屬二人共有,今執行機關與地方法院分別就各該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強制執行。試問:該類案件得否併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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