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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字第 10900065700 號
發文日期:
109.05.12
要 旨:
法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係有意排除受緩刑宣告且未經 撤銷之情形,故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依法 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即不得充任法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