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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09.05.12
要  旨:
法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係有意排除受緩刑宣告且未經
撤銷之情形,故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依法
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即不得充任法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