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 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 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 ,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持有機關認無前述規定所 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自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型態給予申請 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