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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08.04.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2.
發文日期:103.10.0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
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
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
,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3.
發文日期:101.01.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持有機關認無前述規定所
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自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型態給予申請
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