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 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 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 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