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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4.03.20
要  旨:
信託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信託契約以書面為之,如基於締約便利,在同
一書面上訂立數個信託契約,該法並無限制或禁止規定,而各個信託契約
效力是否有互為依存條件,抑或係為數個契約便宜上互相結合,並無不可
分割關係,應就具體個案判斷
2.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信託法第 62、65 條規定參照,倘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
由,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信託財產應移轉於歸屬權利人;信託契約如
就委託人死亡後剩餘信託財產歸屬另有約定者,應從其約定,而該約定為
信託契約內容一部分,並非委託人之遺囑,與遺囑行為無涉
3.
發文日期:099.08.30
要  旨:
申請信託登記之信託契約,其內容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委
託人,委託人死亡時,按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取得,其所附之自書遺囑
,依法雖尚未發生效力,惟日後因委託人死亡而辦理信託歸屬受益人變更
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權責審查遺囑是否合於規定而據以辦理登記;故若
經審認未合規定者,信託財產歸屬於全體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