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住居所均在 A 地方法院檢察署轄區內,某日甲駕駛自小客車,在 B 地方法院檢察署轄區內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致乙因傷重當場死亡,由 家屬將乙遺體移回 A 地住處。則乙遺體應由 A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驗,或由 B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若乙係於 A 地送醫不治死 亡,情形有無不同?若乙住居所係在 B 地或其他 A 地以外之處所,則 情形有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