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營金控董事長擔任代表公股之銀行公會理事長職務後,為協力落實政 府金融政策因而需附隨受指派擔任金融聯合總會理事職務,且執行金融聯 合總會理事職務亦屬遵照政府原指派政策不得違反指派目的,或為政府公 股之利益行使理事職權者,則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之適用
按法律上對於公務員或公務人員含義之界定不同,適用各該法律時,應以 各該法律所明定之公務員或公務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