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8、10 條規定參照,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自有申報配偶財產法定義 務,縱與配偶間有分居等事實,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婚姻關係 時,仍應將本人與配偶所有財產據實申報,而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 辦理查核時,本得依法查詢申報人配偶財產;另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 申報人自得申請抄錄閱覽相關資料,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將正確財產資料提 供予申報人,使申報人得據以補正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 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 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 報不實或貪瀆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