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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0 條
1.
發文日期:099.02.08
要  旨:
關於到部支援之人員應否申報其財產,應先視其支援辦理業務之實質內容
為何?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
機會,即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有間,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之
2.
發文日期:096.05.07
要  旨:
公職人員候選人逾期未申報財產之處罰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