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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03 條
1.
發文日期:101.01.12
要  旨: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34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修法增
訂「精神慰撫金」之補償項目,屬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且非申請補
償構成要件變更,應有從新從優原則適用,得依新法予以補償精神慰撫金
2.
發文日期:098.07.29
要  旨: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而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如僅屬「職務予
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