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各監獄函報之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對於同住日數之計算,有以 白天為計算單位,有以晚上 (即過夜) 為計算單位,頗不一致,為受 刑人之權益,實有齊一解釋之必要。 二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三條規定,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日 數,應解為自始日至末日之翌晨 (九時前) ,以配合受刑人之作息時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