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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監字第 143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一  查各監獄函報之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對於同住日數之計算,有以
    白天為計算單位,有以晚上 (即過夜) 為計算單位,頗不一致,為受
    刑人之權益,實有齊一解釋之必要。
二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三條規定,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日
    數,應解為自始日至末日之翌晨 (九時前) ,以配合受刑人之作息時
    間。
全文內容:一  查各監獄函報之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對於同住日數之計算,有以
              白天為計算單位,有以晚上 (即過夜) 為計算單位,頗不一致,為受
              刑人之權益,實有齊一解釋之必要。
          二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三條規定,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日
              數,應解為自始日至末日之翌晨 (九時前) ,以配合受刑人之作息時
              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