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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099.02.12
要  旨:
鑒於部分地區之矯正機關及部分看守所附設之女監之收容額嚴重不足,導
致長期處於超額收容之情形,因此,修正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
準表
2.
發文日期:084.10.26
要  旨:
指定承辦妨害風化罪強制診療業務之監獄,對於移禁者,如經診斷毋需強
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原監提回
3.
發文日期:078.06.21
要  旨:
一  按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掠奪罪,係指陸海空軍刑法上
    之掠奪罪而言。
二  政府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台灣地區戒嚴後,非現役軍人,
    雖已不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惟所犯係懲治盜匪條例之罪者,依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仍不得遴選為外役監條例之受刑
    人。
4.
發文日期:073.05.10
要  旨:
受刑人更刑後不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者,不再適用外役監條例之縮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