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律師或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 品之相關規定
有關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 事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羈押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67、69 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外界送入財物予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4 項規定裁定禁止 授受物件之被告時,各矯正機關除依羈押法第 69 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 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亦應依禁止之對象、範圍 及期間等審核辦理
法務部 85.07.22 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及 99.10.01 法矯字第 09909 02391 號函,因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