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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69 條
1.
發文日期:109.12.31
要  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律師或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
品之相關規定
2.
發文日期:109.12.31
要  旨:
有關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
事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羈押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67、69
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3.
發文日期:109.12.31
要  旨:
外界送入財物予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4 項規定裁定禁止
授受物件之被告時,各矯正機關除依羈押法第 69 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
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亦應依禁止之對象、範圍
及期間等審核辦理
4.
發文日期:109.12.25
要  旨:
法務部 85.07.22 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及 99.10.01 法矯字第 09909
02391 號函,因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