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0904010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要  旨:
法務部 85.07.22 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及 99.10.01 法矯字第 09909
02391 號函,因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主    旨:有關本部 85 年 07 月 22 日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及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有關外界送予收容人飲食、物品
              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羈押法第 69 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
              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二、旨揭函釋因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正    本: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
          、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
          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
          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人事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
          件)、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含附件)
          、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5 年 7  月 22 日(85)法監決字第 183
  7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