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看守所係屬「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從而,監所管理人員於監所內執行職務時發 現煙毒案件,該管理人員似可解釋為上開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查緝煙毒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