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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65 條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3208 號
發文日期:
098.07.31
要 旨:
不具律師身分之人,而為「辯護人」、「告訴代理人」、「自訴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等,得否以律師接見方式接見羈押中之被告?若為具律 師身分之人,情形有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