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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1.
發文日期:110.01.27
要  旨:
行為人自 105  年 7  月起至 11 月間因四宗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2  月(106 年 2  月 2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 月、5 月及
4 月確定;另 106  年 3  月起至 6  月間因三宗藥事法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3 月(判處 2  次)、5 月確定。其中竊盜案件
因符合數罪併罰,經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9  月(扣除一案易
科罰金執行部分,尚應執行 7  月);藥事法案件亦因符合數罪併罰,經
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1 月,嗣於 106  年 6  月 25 日行為
人因通緝到案開始執行,刑期自 106  年 6  月 25 日起算,至 107  年
1 月 24 日(竊盜案件定刑指揮書),並自 107  年 1  月 25 日起接續
執行,至 107  年 12 月 24 日執行完畢(藥事法案件定刑指揮書);前
開竊盜、藥事法等執行案件,再於 107  年 9  月 20 日(因縮刑保護管
束應於 107  年 12 月 20 日期滿)假釋出監。行為人嗣後另有詐欺案件
,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於 108  年 5  月 14 日確定,與前
開接續執行之竊盜等案符合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  年確定
;試問應否函請監獄重核假釋?
2.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行為人犯下三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因不符合數罪
併罰,經通緝到案後,接續執行,分別自 101  年 8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1 日、103 年 2  月 21 日起算,至 103  年 12 月 20 日執行完
畢;而行為人就前開案件,再於 103  年 4  月 3  日假釋出監。惟其嗣
後於另有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與前開接續執行之最後一起
竊盜案符合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則本案是否應函
請監獄重核假釋?
3.
發文日期:100.12.07
要  旨: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於受刑人執行二以上之有期徒刑時,未註明合併計算之
刑期,受刑人假釋之權益是否因此受影響?
4.
發文日期:100.10.11
要  旨:
受刑人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後,法院始將另案所犯竊盜罪定應執行刑,則該
竊盜罪之刑期究應另外單獨執行或一併納入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合併計算殘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