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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4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矯正署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
發文日期:
111.11.08
要 旨:
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時,其接見、通信對象應可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9 條規定及法務部 111.01.14 日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說明放 寬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