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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8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矯字第 11201068920 號
發文日期:
112.12.12
要 旨:
有關對於第四級受刑人申請購買及持有收音機一事,請各機關於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完成修法程序前,優先援用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 使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後,即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