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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8 條
1.
發文日期:112.12.12
要  旨:
有關對於第四級受刑人申請購買及持有收音機一事,請各機關於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完成修法程序前,優先援用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
使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後,即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