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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62 條
1.
發文日期:104.01.19
要  旨:
當事人於監獄收受後,經健康檢查後認為可收監執行,並已檢附回證交法
警帶回地檢署,卻於收監後戒護送醫且須住院治療,監獄可否以監獄行刑
法第 11 條「拒絕收監」之情形,而拒絕將其收監,並將指揮書退還地檢
署?
2.
發文日期:096.08.01
要  旨:
保安處分人得予保外醫治,如其以金錢具保後逃匿,得否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或類推適用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第 4、5 項規定,逕予沒入保
證金?
3.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保外醫治,多次傳喚均未到案,另囑託板橋及桃園地
檢署代為執行,亦均無結果,故已發布通緝在案。其行刑權時效,應如何
計算?
4.
發文日期:095.04.04
要  旨:
受刑人保外就醫,於返監執行,換發指揮書時,其保外期間究應如何計算
?
5.
發文日期:090.02.23
要  旨:
被告因竊盜罪羈押中,案經判決有期徒刑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移送執行時,檢察官發現該判決所諭知之刑期
未達一年以上,不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宣付保安處分,有
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經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該
受處分人應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