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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42 條
1.
發文日期:096.10.26
要  旨:
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釋放,執行出監通報機制時,通知其家屬、
衛生機關及警察機關之公文書註記方式
2.
發文日期:089.04.24
要  旨:
函示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外籍受刑人,已達發病階段,顯已不適收
容者,應如何處理
3.
發文日期:067.07.31
要  旨:
一  貴監受刑人之釋放與假釋,均應依照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辦
    理。
二  患肺結核病之出獄人,其出獄後有關肺結核病之追蹤治療事項,宜由
    衛生機關處理。希於前開受刑人出獄前,將其出獄日期,連同病歷表
    及預定居住地址等一併通知當地公共衛生防癆機構,並先與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