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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71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函示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外籍受刑人,已達發病階段,顯已不適收
容者,應如何處理
主    旨:貴監陳報奈及利亞籍受刑人 D○○ O○○○○ Ik○○ 患後天免疫不全症
          候群已屬發病階段,因治療及傳染顧慮,顯已不適收容,究應如何處理乙
          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北監守衛字第一二九六號函。
          二、關於本案之處理方式為:如受刑人 D○○ O○○○○ Ik○○ 確實在
              監執行會隨時發生生命危險且在本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得依監獄行
              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保外醫治,並限制住院治療。另於具保出監
              釋放時,貴監應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精神疾病患者、
              傳染病者釋放時,並應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
              機關。」及依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愛滋病(HIV) 感染個案管理
              方案參、二:「個案刑滿或假釋出獄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
              生局先個別輔導,……」等規定辦理。
          三、另關於「對於當地外籍人士如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即予驅逐出境方
              式辦理。」部份:查該受刑人係因犯罪而受刑之執行,自不能適用後
              天免疫不全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本項係對於外國人之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或拒絕接受檢查者,得令
              其離境。)之規;及其於保外醫治後不得令其離境。
正    本:臺灣台北監獄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