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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5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604533570 號
發文日期:
106.10.02
要 旨:
受刑人犯下兩起案件,分別經不同法院判刑,並由各法院地檢署通緝,嗣 其中之一地檢署將兩案定刑後再針對該執行名義發布通緝並通知另一地檢 署,試問受通知之地檢署是否應撤銷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