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罰金本刑,未經主管院核定提高其倍數,則附隨之易服勞役折算之 標準,亦即不能提高,原判決關於折算標準,竟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 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加倍辦理,其法律見解不無誤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