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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4 條
1.
裁判日期:052.05.15
要  旨:
電業法罰金本刑,未經主管院核定提高其倍數,則附隨之易服勞役折算之
標準,亦即不能提高,原判決關於折算標準,竟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
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加倍辦理,其法律見解不無誤
會。